醫生賣廣告宣傳自己可以嗎?

醫生賣廣告宣傳自己可以嗎?

醫委員會一向規定不准醫生賣廣告宣傳自己,但是這條不准醫生在印刷媒體賣廣告的《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》在2008年1月24日被高院裁定違反《基本法》及人權法賦予的言論自由。

上訴庭3名法官認為,限制醫生賣廣告宣傳猶如「用大槌軋碎堅果」,放寬限制可讓市民有更多渠道取得醫生資料,3位法官重申,醫委會守則有違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案》,故駁回其上訴,醫委會須支付堂費。

該訴訟原於養和醫院在雜誌刊登一篇宣傳腫瘤科中心的廣告,遭衞生署發信警告,於是在2006年10月養和78名醫生,聯署發信予醫委會要求檢討《醫生專業守則》,但遭醫委會書面拒絕。

上訴庭3名法官認為,限制醫生賣廣告宣傳猶如「用大槌軋碎堅果」,放寬限制可讓市民有更多渠道取得醫生資料,3位法官重申,醫委會守則有違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案》,故駁回其上訴,醫委會須支付堂費。

該訴訟原於養和醫院在雜誌刊登一篇宣傳腫瘤科中心的廣告,遭衞生署發信警告,於是在2006年10月養和78名醫生,聯署發信予醫委會要求檢討《醫生專業守則》,但遭醫委會書面拒絕。

資料來源:頭條日報

醫委會崇高的理念值得敬佩

根據 《醫生專業守則》「醫生必須明白在教育公眾時扮演的角色」,但經非專業渠道透露新發現、新技術或治療方法時務須審慎。因此,醫生對大眾負有教育正確健康知識的崇高任務,而不應宣傳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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